实验中心是强化学生操作能力、应用能力和综合思维能力的重要场所。为了加强实验教学中心的建设和管理,保障教学质量,全面推进素质教育,培养学生创新能力,特制定本条例。
一、实验中心工作要紧密结合教学工作,充分提高现有教学仪器设备的使用效率;定期维护及维修各种教学仪器设备;不断改进实验装置,开发设备潜能,提高实验效率。
二、购进的仪器、设备、耗材及物品应有严格的验收及登记制度,专人管理。每学期末实验中心组织人员对所有设备、仪器、耗材及物品等清点,做到账、物相符。
三、配合教研室做好实验课程的相关准备。实验技术人员课前须提前15分钟开放实验室,充分做好所需的各种教学仪器、设备、消耗物品的准备工作,确保实验设备物品正常运行,保证实验教学顺利进行。课后及时整理、清点实验设备物品并归类放置,如发现短缺或损坏,要及时查明原因,提出处理意见,并报教学管理部门。
四、建立实验室及实验设备、耗材使用运行登记制度,了解运行情况及使用效率,及时发现设备、物品数量是否准确、功能是否完好,确保实验教学有效运行。
五、所有实验仪器设备一律不得擅自外借。本院教师如有借用实验教学仪器、设备者,原则上当日使用当日归还,并做好借用登记。若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借用时间超过3天者,需经实验中心主任同意、主管领导批准后,方可办理借用手续,并保证借用仪器设备归还完好,一旦损坏,应按学校有关要求进行赔偿。
六、定期进行实验仪器设备的维修和保养工作,确保实验教学正常运行。